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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系、部的考试工作在系、部主任领导下进行。教务处、系部负责人和教学秘书具体负责系、部的考试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应按校历和教学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监考人员)并分发到各系、部。考试表于考试前一周向全校师生公布执行。考试表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条 各系、部应抽调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监考,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教师,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人授课班级的监考。学校巡视监考,协助各系、部监督、检查考试情况。
第四条 期末考试前,学校召开由教务处组织、分管院长主持、各系部负责人及监考教师参加的考务培训会,明确任务和职责,熟悉并掌握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命 题
第五条 命题工作由教务处(或校区教务科)、系部和教研室共同组织。教研室负责命题的具体操作和技术把关,系部负责审查和协调,教务处负责制订有关制度和协调制卷工作。
第六条 考查课由任课教师命题。同层次同进度平行班级的考查课,由教研室组织教师统一命题。考试课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由教研室征得系部(或校区教务科)负责人同意后指定命题教师。同层次同进度平行班级的考试课,一律由教研室统一命题,并符合教考分离的原则。期中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已经建立题库的课程,一律在题库提取试题。实行教考分离和统一命题的命题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主要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同时还要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不得随意缩小、基本覆盖全部教学内容,并使各部分教学内容有一定的教学比例,增加考试的可信度。
第八条 在试题结构上,一般可分为基本题、综合题、提高题,比例可按3:2:1掌握。试题类型要坚持多样化,客观题(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配答题)和主观题(问答题、分析题、论述证明题、综合计算题)都占一定比例。要根据各部门课程的特点和教学要求合理的增加客观题的比重。主观题的命题必须充分考虑到评分的准确性。
第九条 试题格式应符合学校的统一规定。期末试题须标明各题分值和评分标准,做出标准答案(不得出现“详见书”及类似答案),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考试课试题交教研室、系部及教务处(或校区教务科)审批;考查课试题交教研室、系部审批。
第十条 试题的难易程度和题量要适当,要能真正鉴别出不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应用程度,使不同水平的学生能拉开档次,做到使优秀人才冒尖、不合格学生淘汰;试题的分量应使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答完为宜。
第十一条 命题要严谨、周密、科学,题意要明确,条件要充分,文字叙述要准确清楚,措辞要简单明了,应达到在考场上无须对试题作任何解释和说明的程度。不得出偏题、怪题。
第十二条 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的命题要注意增加联系社会实践、生产实践及实习、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命题,以考核形式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为了使考试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今后凡有条件的学科均应建立试题库。建立试题库是一项十分繁杂而细致的工作,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自建的题库必须经教务处组织专家验收后方予承认和准予使用。凡建立有试题库的课程,将逐步过度到直接由教务处负责命题。
第十四条 考试课实行A、B卷制度。A、B两套试题的难度和份量应基本相同,范围和题型应一致,且两套试题中相同试题的分值不宜超过20%。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作为期末试题,另一套作备用题或补考题。考查课试题可只出一套,需要补考时参照上述要求另出补考题。
第十五条 口试课由系(部、室)主任指定命题组命题,并填写口试命题审批表,经系(部、室)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题签总数应不少于一个应试班的学生数,全套题签的试题应覆盖课程全部教学内容,每张题签的分量及难易程度应力求均衡,并避免同一题目在不同题签上重复出现。每个题签的题量大致相当于笔试一个小时的题量,每个题签都要做出相应的标准答案,题签及标准答案由系(部、室)负责保管。口试亦应制定出合理,规范的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考查课笔试时间一般为60分钟,考试课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需要增加或缩短考试时间的,应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 课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试题不适当:
(一)50%以上的考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1/2内完卷;
(二)全班平均分超过85分(含85分);
(三)全班平均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或按等级记分不及格率超过30%。
出现上述情况,由教务处牵头,会同系部、教研室查明原因,并视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统考及实行考教分离的课程出现上述情况,也应查明原因。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安排考生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教室座位数的一半。考生座位要做到单桌、单行、桌口朝前,考号贴在课桌的左上角。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考号入坐,并将本人学生证和考试证放在课桌左上角。无学生证和考试证者,监考教师有权停止其考试,该课考试成绩按0分计。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按旷考论。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在开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并清点人数、核对身份、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分发试卷,考试铃响开始答卷。
第二十一条 口试由教研室主任指定2—3名教师组成口试小组,并指定一人为主考教师。学生采取抽签的办法,按题签和教师提出的问题,当面回答;教师根据考生答题情况,当场评分,每个考生只准抽题签一次。
第二十二条 闭卷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开卷笔试时间为150分钟,口试时间为每生20~30分钟(含准备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须由院(系部)主考提出,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闭卷笔试,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其他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准相互借用各种文具用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肃静,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必须离开时,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随同。
第二十五条 发卷后,学生不得询问涉及试卷内容的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不清等情况,必须先举手,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询问。同学之间不得相互询问。
第二十六条 学生答卷如无特殊要求,一律用蓝、黑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如因书写不清楚扣分,学生不得提出异议。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题一律无效。
第二十七条 严禁考试作弊。发现替考、打手机、偷看别人试卷、有意让别人看自己试卷、交头接耳、传纸条、做小动作等作弊或伙同作弊者,一律停止答卷,监考人员立即报告教务处。作弊行为一经核实,该科成绩记零分,并报学生处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需遵守考试时间,考查开考30分钟、考试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后即应退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刻将试卷翻在课桌上,起立退出考场,不准将试题和草稿纸带走。对拖延交卷不听劝告者,监考教师有权拒收试卷,该课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应分别组织有关人员巡视、检查各考场情况;除监考人员和巡视监考人员,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和提示。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给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闲谈,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禁止监考教师与学生交谈。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发现舞弊现象,应立即没收试卷,令违纪考生退出考场,并及时向主考汇报情况,如实填写考场纪录。
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提前或延长。考试结束时,应即令学生停止答卷,依次退场。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场清点试卷,认真填写考试纪录,按统一要求将试卷按班级装订密封,然后与各系、室、部、室教务干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监考人员缺席、迟到、擅离职守、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与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阅卷与成绩上报
第三十七条 考试课试卷一般由系部部组织教师评阅。考查课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但统一命题和在题库抽题的试卷由系部指定阅卷教师。
第三十八条 阅卷和评分应根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因特殊情况须调整试题分值和评分标准时,应书面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九条 阅卷老师必须于考试结束一周后将成绩上传到教务管理系统。开学一周内,填写的纸质成绩和试卷,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字后交到各系、部保管备查。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如实、认真填报学生成绩,不得擅自更改。学生学业成绩须经教务处审查后公布。未经审查的成绩,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
第四十一条 教师因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失误等原因需更改成绩时,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书面写明原因,经所在系系主任核实同意,教务处(或校区教务科)批准,方可更改。学生对成绩有疑问时,经所在系系主任同意可查分,必要时可由教师所在系指派其他教师查卷。对失误的教师,其所在系应进行批评教育,对阅卷和成绩评定中的违纪行为,报请学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