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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课程考核,真实反映学生学业成绩,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在《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管理规范》《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达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基础上,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课程成绩按学期进行考核。凡教学实施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及各种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进行相应的考核,并独立记载成绩。一门课程跨两学期者,分学期考核并记载成绩。

实验成绩并入相应课程的成绩计算,其比例由任课教师与实验教师按学时比例确定,但实验成绩所占比例不应超过20%。

第二条 学生课程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和考查的具体课程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实施计划确定。

第三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考核、学生学习成果(含作业、设计成果、实习报告等)考核和教学活动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的考核一般应进行笔试,并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闭卷、开卷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形式。如采用其他考核方式,需由教研室提出方案,报系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学生学习成果(如实习报告、设计成果等)为主并结合各种教学活动进行考核。操作性较强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可部分或全部采用实际操作考核。

第四条 学生学业考核按以下原则组织:考试课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组织,考查课及实践性环节的考核以及期中考试由任课教师所在系负责组织。

第五条 全学期上课周数在16周以上(含16周),且计划授课时数超过80学时的考试课,可进行期中考试,课程是否进行期中考试,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确定。

第六条 考试课、考查课宜安排适当的期末考前复习。但考前复习与机动时间的总和不得超过学期计划学时的5%。

考前复习是知识的系统化和进一步提高的过程,教师应全面复习授课内容,不宜划小范围,更不允许泄露考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学业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教务处及各系部(校区)负责人组成,教学分管院长任组长。

第二章  成绩评定

第八条 考试课、考查课成绩采用百分制,各种设计(含制图实习)、各种实习成绩采用五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记分制,采取百分制记分时,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不包括60分)。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并经系部及教务处(或校区教务科)批准后可缓考,其成绩按正考记载。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并在成绩册上注明“缺考”或“舞弊”字样,取消正常重考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取得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该课程该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其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

(一)一学期内因各种原因缺课超过1/3者;

(二)缺交实验报告或大型作业者;

(三)缺交其他作业超过任课教师规定的次数者。

第十一条 课程总评成绩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采用笔试考核的课程,考查课的总评成绩一般按期末成绩∶期中成绩∶平时成绩=7∶2∶1的比例计算(无期中考试时按期末成绩∶平时成绩=8∶2的比例计算);考试课的总评成绩一般按期末成绩∶期中成绩∶平时成绩=8∶1∶1的比例计算(无期中考试时按期末成绩∶平时成绩=9∶1的比例计算)。因故经批准未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其总评成绩按无期中成绩时的比例计算,擅自未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期中考试成绩按零分记。操作性强的课程,可适当调整上述比例,但须征得所在系系主任同意。

(二)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含实验课)分别考核的课程,两部分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根据学时比例确定,理论部份成绩按本条第1款之规定计算。

(三)采用其他形式考核的课程,其总评成绩的计算方法,由教研室提出方案,报系部同意,教务处(或校区教务科)审查后实施。

(四)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计算,教研室、系部审核,教务处〔或校区教务科〕审定。

第十二条 体育课的考核应按教学计划分阶段进行,其总评成绩根据各阶段成绩综合评定。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参加某些项目者,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免考相应项目。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补考与重修、补修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一)补考:正考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有正当理由申请缓考的学生参加补考,成绩以正考记录。因故不能参加正考或补考的学生,应在考前提交缓考申请书,报教学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考。

(二)重修:补考不及格或因无故缺考、旷考、作弊被取消补考资格的学生,应向教务处申请重修,并按相关规定参加重修考试。

公选课考核不及格学生不进行补考,直接进行重修。 

(三)补修: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对转入专业之前未修读的课程必须进行补修,并按相关规定参加补修考试。补修成绩合格按正考成绩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考查课、考试课的补考由各教学系、部组织。全院公共课补考、重修和补修考试由教务处(或校区教务科)组织。

第二十一条 重修考试原则上由重修任课教师命题,重修试题可只出一套。

第二十二条 重考和重修试卷的评阅由教学系、部组织教师评阅。

第二十三条 重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不计算期中和平时成绩。重修成绩按第十一条之规定评定。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应在转专业后一学期内对未修读的课程进行补修。

第二十五条 重修与补修课程按照学分制管理均应履行相应手续并交纳重、补修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年制的学生,留级前己修并且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留级后可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参加国家大专及以上自学考试合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免试,其成绩按自学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凡获得英语、计算机、珠算等过级证书的学生。其过级证书不能取代相应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实习成绩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毕业答辩的成绩考核按《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和《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答辩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凡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学业成绩,于当年十月十五前到教务处申报,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