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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发布时间:2019-09-25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把学生培养成为“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高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和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全日制大专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办法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如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发生违纪行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教学系或学生工作部(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报告。

(二)违纪学生写出的书面情况报告、检讨书。

(三)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

(四)处分决定书。

第七条 学生受处分后,应接受一定时期的教育学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教育学习期为6个月,受到记过处分的教育学习期为9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教育学习期限为1年。在处分期间,学生有进步表现,可申请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从处分公布之日起,受处分的学生不享有评优、评奖等权利,已经评定奖学金的,从受处分当月起停发。

第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审核——教学系审核——学院审核——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一律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处分原则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以达到处罚是手段、教育为目的效果。

第十三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使案件调查顺利进行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阻碍调查顺利进行,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二)采取订立攻守同盟、串供、作伪证或其他非正当手段掩饰所犯错误的。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违纪群体为首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五章 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后,所在教学系及学院有关部门应尽快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确定当事人并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将事件陈述清楚),并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教学系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教学系协助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的学生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原则上由学生所在教学系负责调查。跨教学系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教学系组织调查。

(四)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五)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时,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

(六)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应写出《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报告》,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向学院各有关部门及违纪学生本人作书面通报。

第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的部门

(一)违纪但未达到本条例处分规定的学生,由教学系对该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加强管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同时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涉及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实习学生违纪的处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治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由学院信息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特殊情况,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成教部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三)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送达。

第六章 违纪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和违法的社会、政治、宗教和迷信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组织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及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侵害他人心身等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冒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充当策划或挑起事端,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或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威胁、陷害、殴打或采取其他方式报复证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私藏、携带和使用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实习和各项活动按旷课处理。

(一)一学期内累积达到一定旷课时数的处分:

1、10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

2、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4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60学时以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学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6学时计算,迟到、早退3次计1学时,大型集会每次计1学时,升旗仪式2次计1学时。

第二十三条 作弊行为的界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行为: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考试后采取某种手段涂改他人答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7、抄袭或让人抄袭试卷、夹带、传递与考试相关内容进入考场者;

8、参加考试未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9、试卷雷同者;

10、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11、考试时向他人示意、交头接耳,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者;

12、凡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行为或违犯考场纪律,由监考老师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者。

(二)作弊行为的处理:

1、有本条中1-5款所列的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有本条中6-12款所列的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和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抢夺、敲诈勒索、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偷窃、诈骗一次且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偷窃、诈骗两次,或一次偷窃、诈骗价值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依法确认有盗窃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为违反上述1、2、3款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6、凡结伙违反上述1、2、3款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发生以上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恶意使用他人校园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乃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宿管部门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宿管部门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凡在公寓楼内进行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的活动、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室内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改动电表、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或炊具者,除勒令整改外,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燃点蜡烛、蚊香、用火等引起火险火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损失者,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五)晚归、夜不归宿、留宿异性:晚归是指学生不按规定的时间返回宿舍就寝。夜不归宿是指学生离开学校的有效监护而在外过夜,包括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外租房住宿。留宿异性是指在学生宿舍内擅自留异性住宿或留宿在异性宿舍的行为。

对晚归、夜不归宿和留宿异性的处理规定:

1、学生一学期累计无故晚归二次及以下由辅导员(班主任)批评教育,三次由教学系通报批评,四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学生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两次及以下由辅导员(班主任)批评教育,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四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次给予记过处分,六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它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等行为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借书证、各种有价证券等各种文件者,除承担相关责任外,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领导签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男女交往行为不当,给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调戏、侮辱他人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到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从事三陪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卖淫、嫖娼及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按相关法律处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成绩评定、评优评奖、违纪处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因醉酒而发生的医疗费、抢救费等,由醉酒者本人自理;醉酒、酗酒或酒后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学生私自下河洗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收看、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及声像制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制作并传播淫秽物品及声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按相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对参与或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在宿舍、教学楼、阅览室、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墙壁上踩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私自撕毁学院文告等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二)往宿舍楼道内倒水、倒垃圾,或随意从教室、宿舍等向外泼水、扔垃圾、摔物品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翻越宿舍阳台、护栏和校区围墙等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教室、宿舍、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物品、焚烧东西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伤害、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校园内严禁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商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实习安全规定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实习(实验)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应文明离校,离校前如有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纪律处分,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系对受处分学生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进行跟踪管理,以确保这些学生的教育转化效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教学系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