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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中职(中专)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中职(中专)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中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全日制中职(中专)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办法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如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发生违纪行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教学系(部)或学生工作部(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报告。

(二)违纪学生写出的书面情况报告、检讨书。

(三)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

(四)处分决定书。

第七条学生受处分后,应接受一定时期的教育学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教育学习期为6个月,受到记过处分的教育学习期为9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教育学习期限为1年。在处分期间,学生有进步表现,可申请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从处分公布之日起,受处分的学生不享有评优、评奖等权利,已经评定奖学金的,从受处分当月起停发。

第九条解除处分的程序: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审核——教学系(部)审核——学院审核——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受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一律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凡是受处分没有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要将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处分原则

第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以达到处罚是手段、教育为目的效果。

第十三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使案件调查顺利进行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阻碍调查顺利进行,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二)采取订立攻守同盟、串供、作伪证或其他非正当手段掩饰所犯错误的。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违纪群体为首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五章 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后,所在教学系(部)及学院有关部门应尽快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确定当事人并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将事件陈述清楚),并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教学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教学系(部)协助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的学生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原则上由学生所在教学系(部)负责调查。跨教学系(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教学系(部)组织调查。

(四)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五)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时,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

(六)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应写出《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报告》,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向学院各有关部门及违纪学生本人作书面通报。

第十六条对违纪学生处理的部门

(一)违纪但未达到本条例处分规定的学生,由教学系(部)对该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加强管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涉及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实习学生违纪的处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治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由学院信息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特殊情况,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成教部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十七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三)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送达。

第六章  违纪与处分

第十九条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语言和行为者;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导致打架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导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导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者(组织联系他人参与打架或策划组织聚众闹事)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参与者

     1、以劝阻者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趁机袭击殴打他人致使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伪证者

     1、目睹者不愿如实提供旁证的,给予警告处分;

     2、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打架斗殴者,不如实交代,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七)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纠集校外人员参加打架斗殴者;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参与打架者,要负担医药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禁止学生赌博,对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道德败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异性同学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影响特别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追逐、恐吓、侮辱、亵渎异性同学或有其他恶劣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不遵守学校规定,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像等淫秽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禁止学生吸烟,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禁止学生酗酒,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醉酒而发生的医疗费、抢救费等,由醉酒者本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禁止经商,对经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私自下河洗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得在教室、寝室或其他建筑物的墙壁、门窗等处乱写乱画、跺脚印、砸球印等,违者要将污染部位清除干净,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使用大功率电器、乱拉电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加重处分。

(三)学生一学期累计无故晚归4次及以下由辅导员(班主任)批评教育,5次由教学系(部)通报批评,6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4次及以下由辅导员(班主任)批评教育,5-6次给予警告处分,7-8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9-10次给予记过处分,11-15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干扰和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室内外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六)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上课(含自习课)、政治学习、实验实训、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学校集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积达到一定旷课时数的处分:

1、10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 10--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31--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51--7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71--9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90学时以上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学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6学时计算,迟到、早退3次计1学时,大型集会每次计1学时,升旗仪式2次计1学时。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考试考核,不得有各种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以零分计算以外,还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学习、实验、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设备损失等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没有列入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理,对于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