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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作者:学生工作部(处)栏目:规章制度发布时间:2019-09-25 00:00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沟通思想、交流信息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良好校风、学风形成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给学生创造一个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受学院委托,并根据学院要求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组织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委员由学生处、保卫处、团委、计财处、组织人事部、后勤处、国资基建处、各教学系等部门领导担任。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公寓的制度建设、住宿调整、大型维修、设施配备、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违纪处理、安全教育与管理、卫生的督查与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决策。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机构,依照《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做好学生公寓住宿、精神文明建设、安全、卫生、纪律、校产和学生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教学系公寓管理机构

教学系公寓管理机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班主任)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学生公寓的住宿、安全、卫生、校产、纪律等日常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公寓文化活动。

第七条 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

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是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学院与学生联系的纽带。在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下参与公寓管理活动。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本院学生原则上必须入住学生公寓。如因特殊情况不入住学生公寓,必须本人申请,家长、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同意,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九条 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招生情况分配房源到各教学系。由各系按专业、班级人数进行具体安排,并建立学生住宿档案,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住宿必须按照所分配的房间、床位居住。在备案后,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如遇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工作部(处)对宿舍的调整。

第十一条 放假期间,函授生、培训生等需用宿舍时,各教学系要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第十二条 在校住宿的学生,在计财处交清住宿费后,持交款凭据,按照安排的房间,到公寓门卫管理员处领取钥匙住宿。

第十三条 实习生住宿由学院实习办公室具体安排房间和床位。实习生在离校之前,必须腾空在学院内的寝室。实习生回校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或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等中途离校,必须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退宿手续,休学学生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

第十五条 学生离校时学生工作部(处)对照《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公物设施登记卡》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收回钥匙,在离校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对离校时有意破坏公用设施或行为不文明者,学院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并加倍赔偿损坏的公用设施。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三天内离校。确有特殊事宜需在院内办理时,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可延长一周离校,超过一周者,原则上不再提供住宿,住宿问题自行解决。

第四章 公寓公物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标准为各宿舍配备的室内设施,任何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不准擅自搬移和拆卸。学生工作部(处)建立《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公物设施登记卡》,对宿舍内的公物设施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公共财产的完整,严禁涂写、刻画和损坏。凡损坏的门窗、玻璃等设施或丢失的公共财产,一律由相关学生负责赔偿,责任能落实的由责任人赔偿,责任不清的按宿舍学生人数平均赔偿。

第十九条 公寓的各种报修由住宿学生以书面形式反映给本栋楼门卫值班管理员处,按下列实际情况处理:

(一)属自然损坏的由门卫值班管理员统一登记并及时报后勤管理处并在12小时内进行维修。

(二)属无意损坏的,酌情赔偿后,再进行维修。

(三)属有意破坏或其他违纪行为造成公物损坏者,按实际价格赔偿,严重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时,宿舍的公物设施由学生处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公物设施登记卡》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在离校清单上签字盖章。验收后的公物设施由最后一名离开宿舍的学生负责。

第五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不准留宿外来人员。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寝室,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寝室。学生公寓管理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好出入关。

第二十二条 宿舍楼冬季每天6:20开门, 22:20关门,23:00熄灯、断网;夏季6:00开门, 22:40关门, 23:30熄灯、断网。学生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归寝、起床。

第二十三条 每天宿管员组织本楼栋学生干部检查学生归寝情况。晚归者应接受宿舍门卫值班管理员询问并说明情况如实登记后进入。夜间急诊学生应有陪诊人员,出门登记,返回时出示就诊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客填写登记表后在值班室会见。来访客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宿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管理人员核实登记后由会见人领入,无证件者谢绝进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经商,不准散发传单、广告,不准传看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书刊和影视等资料,严禁传播迷信思想和伪科学。

第二十六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电脑等)出楼应持身份证或学生证,自觉接受宿舍门卫值班管理员的检查并如实登记。公寓内公物不准带出公寓。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串接插座,私改灯具,私自修理供电设施;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电褥子、电热水杯等大功率电器。如将以上电器带入宿舍,将予以没收并按情节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各种炊具做饭;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酒精灯;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的物品带入学生宿舍内;严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 严禁酗酒、打架斗殴;严禁将管制刀具、枪械等带入宿舍内。

第三十条 严禁在阳台上堆放杂物,翻越阳台;严禁在走廊内打闹、骑车和打球;严禁向窗外乱扔物品等。

第三十一条 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电灯,拔掉电器插头,收藏好晾晒的衣物,保管好钥匙。

第三十二条 现金要存入银行,零用钱、饭卡、手机等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学生宿舍内不统一提供电脑管理服务,学生自备电脑,安全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 宿舍钥匙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配发和管理,新生入住时每人配发一把,丢失要及时到学生工作部(处)报告并换锁,不准私自配制。公寓管理员处备留各宿舍钥匙一把,若全宿舍同学都忘带钥匙,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借用。

第三十四条 严禁破坏和盗窃灭火器、消防水龙头、消防水带、消防管道等各种消防设施;严禁使用应急灯电源。

第三十五条 全体同学要提高警惕,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楼值班室或保卫处。

第六章 清洁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卫生由学生打扫,宿舍内每天产生的垃圾由值日生在规定的时间投放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堆放在走廊、卫生间或扔向楼下。

楼栋内其它公用部分学生工作部(处)安排专人打扫。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寓公共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向地板、楼道、楼下乱倒污水和剩饭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楼道等公共区域乱贴乱画,保持墙面干净整洁。

第三十八条 公寓内不准带入和饲养宠物。

第三十九条 公寓公共卫生由专职清洁工每天清扫三次,并不定时保洁。学生公寓公共卫生标准和要求如下:

(一)楼宇公共区域地面卫生:地面每天清扫,巡回保洁,保持无杂物、无积灰、无积沙、无积水、无污渍、整洁干净;垃圾箱每天清扫和擦试一次,保持无积尘、无明显污渍;明暗沟、污水井每隔三天清理一次,保持无杂物、无积沙堵塞。公共区域内不定时检查,保证无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垃圾清理一天三次,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无污物。消火栓、排风口、防火门每天擦试一次,目视表面无灰尘。

(二)公共卫生间:每天打扫两次,随时保洁,保持地面洁净,无污物、无污痕;大、小便器、洗手盆、台面、拖帕池无污垢、无堵塞;墙面、天顶、门、窗、玻璃、无污渍、无蜘蛛网;卫生间内无异味,保持空气清新。

(三)花坛内无瓜果皮壳、枯叶、饮料盒、纸屑、碎石等杂物。

(四)楼内门厅、走廊、楼梯、平台做到无纸屑、无蛛网、灰尘,无积水痰迹、杂物;楼梯扶手、栏杆干净,楼寓内公共场所窗明几净。

(五)宣传栏、阅报栏、公告栏玻璃干净无灰尘,框架干净无污迹。

(六)每天三次垃圾清运,待垃圾收集满后及时清运走,保证楼道的整洁,干净,无污迹。

(七)根据季节不定期的进行喷、洒药物。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宿舍内公共卫生由室长负责安排寝室人员轮流值日,床铺卫生由住宿学生自己负责。学生工作部(处)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采取不同方式组织卫生抽查。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和门窗、玻璃等维修和保养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四十二条 宿舍内公物设施损坏时,室长应及时到本楼值班室登记,公寓管理员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修。严禁任何人私自维修,否则按人为损坏论处。

第四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要对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属自然损坏的实行免费维修,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按赔偿标准到计财处交费后维修。

第四十四条 公共区域设施的维修由公寓管理员负责检查报修并验收。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学院每年四月份评选一次“最佳文明寝室”进行表彰奖励。对模范遵守本规定,主动维护公寓楼文明、卫生、安全秩序,敢于揭发不良行为,及时汇报排除事故隐患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不遵守本规定,不配合维护公寓文明、卫生、安全秩序,一学期三次或三次以上检查寝室卫生不合格的责任人,取消评优资格,并扣素质分数。

第四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公寓卫生大扫除检查评比情况及平时抽查结果张榜公布并通报各有关教学系。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将依据校纪校规处理。触犯有关法律者,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