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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作者:学生工作部(处)栏目:规章制度发布时间:2019-09-25 00:00阅读:

第一章 入学与电子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条 大专新生(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学籍电子注册。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普通三年制大专新生(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入学后二个月内,必须由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完成学籍电子信息注册,电子注册前学校教务处要认真核对本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注册完成后三年制大专新生(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务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xjxl.chsi.com.cn/)上查询本人学籍信息,若查询学籍专业信息或学籍个人信息(实际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与户籍)等不符者,请及时到教务处核实更正。凡因没查询或查询后信息有误不及时到教务处核实的新生,一切后果自负。电子注册学籍信息是毕业学历信息的唯一依据,希望全校新生务必高度重视,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核实本人学籍信息。(注意:查询学籍信息时须要学生本人用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实名注册,注册时的密码必须要妥善保存。在校三年查询学籍信息和毕业后查询毕业学历信息都要使用)。

第四条 大专学生(含五年制后两年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学年注册是对在校大专生学籍的过程控制,凡在校期间姓名或身份证号等其他个人信息更改的学生,务必及时到教务处核实更正,按规定要求提供办理信息更改材料。

第五条 毕业学历电子注册。按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所有大专毕业生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学历电子注册。毕业学历注册由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完成,毕业学历信息注册成功后,任何部门无权更改。毕业学历信息是由在校学籍信息直接转换过来,所以每年毕业的大专生,若有姓名或身份证号等信息变动的务必于毕业当年3月份之前向教务处申请学籍信息变更。毕业学历注册成功后,大专毕业生(含五年制)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后即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本人毕业学历信息。

第六条 对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创新创业的新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如遇特殊情况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时间结束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新生应征入伍者,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应征入伍通知书到教务处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到退伍后两年。

第二章 在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第七条 所有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学籍方能延续。

第八条 注册时间:每学期开学前两周。

第九条 注册程序:

(一)到计财处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持缴费手续到所在教学系部办理报到手续;

(三)教务处根据系部报到情况进行学籍学年注册。

第十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或者重修,按学校学分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按学校学分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见《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相关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专业特长,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遵循学生本人自愿和教学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转专业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未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系部、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

(一)对于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确有需要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更有利于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3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4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受理转专业的申请:

1、入学时间超过一学年者;

2、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3、应作退学或成绩原因需退学者;

4、文化艺术类专业学生只能在同类别录取所含专业中转专业,不得转入非艺术专业;

5、对口高职学生只能在本类别当年有招生计划所含的专业中转专业,不能跨类别转专业;

6、单独招生入学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7、五年一贯制学生不得转专业;

8、学生录取专业是本人高考填报第一志愿专业的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9、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法及工作程序

(一)新生报到入学期间不能转专业。

(二)新生转专业工作在入学教育结束后一周内集中办理;第二学期转专业在开学后15天内办理。

(三)转专业学生向所在系部提交转专业申请。然后按转专业相关程序办理完转专业手续后,交教务处汇总。

(四)教务处在接受拟转专业申请时间结束后将所有拟转专业名单汇总,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将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和校内公示7日,无异议,教务处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转换专业。

(五)转专业申请表相关部门签字完成后,由学生本人按备注复印多份,原件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复印件分别交教务处(成绩管理)、学生处、计财务处、转出系、转入系各一份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后的相关问题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方能毕业。

(二)学生在转专业前所修读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的课程相同,其成绩与学分在转专业后予以承认。

(三)转入专业在此之前已开设的课程,对学生在原就读专业未修读的,应在转专业后一学年内补修。补修的课程应履行相应手续并交纳补修费。

(四)学生在转专业申请未获批准前,均应在原录取专业报到和参加相应的学习活动,办理注册的有关手续,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五)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

(六)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已经发放的不予退换。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市级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未获准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系部、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学生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予以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

(一)申请转入

1.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系部公章);

2.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系部公章);

3.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4.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5. 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拟转入招生部门公章);

6.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病转学的,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特殊困难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市级民政部门公章);

7. 转出学校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院系部公章)。

8.转出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校公章)。

9.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10.拟转入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系部章)。

11.拟转人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校公章)。

12.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13.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转学(转入)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申请转出

1.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系部公章);

2.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系部公章);

3.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4.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5.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病转学的,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特殊困难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市级民政部门公章);

6.系部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3份,加盖系部公章);

7.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校公章)。

8.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9.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转学(转出)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七条 跨省转学

如若跨省转学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办理转学。

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

(一)办理转学确认手续在每学期开学的一个月内进行,其余时间不接收转学材料;

(二)跨省转学时间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学学生管理

(一)申请转出的学生在所有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离校转学,如提前离校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二)外校转入学生在所有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方可到我校办理转学入学手续,不得提前到我校,如发现提前到我校,我校可终止转学申请。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校三年制学生在校学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5年;五年制学生在校学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7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休学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学。一位学生休学次数原则上只有一次,累计休学年限最多不超过2年(当兵入伍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创新创业,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申请休学1年,如遇特殊情况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休学1至2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息学生需要提供二甲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复学由学生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超过休学年限原则上不能申请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退学分为预警退学、申请退学、自动退学三种形式。

(一)预警退学

预警退学按照《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预警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退学

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学者,需填写退学申请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同意后,再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退学手续。

(三)自动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自动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2.自动退学处理流程:

(1)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对符合自动退学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该生符合自动退学条件的证据作为附件,证据包括以下五个方面:考勤证明(班主任提供);缺课记录(同班同学提供);住宿记录(室友证明);缴纳学费情况(计财处查询并提供书面证明);班主任与学生及学生家长通电话的时间及内容记录(可用文字记录,班主任签字证明)。

(2)学生所在系部根据班主任提交的情况说明对自动退学学生进行汇总并提出《关于xxx同学自动退学情况的处理意见》。

(3)系部将情况说明、汇总名单、处理意见递交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汇总后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同学按自动退学处理,处理结果在学校官网上和学校校园内公示10日,无异议,由学生处出文。

(5)教务处接到学生处发出的处理文件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销其学籍。

(6)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已办理退学的学生将由教务处学籍办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销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