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et Publisher Asset Publisher

返回完整页面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教育厅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 研修基地(西南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 (高校辅导员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教育厅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西

南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辅导员专项)管理办

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7 年 3 月 24 日








四川省教育厅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

和研修基地(西南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

(高校辅导员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

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

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24 号)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

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 号),进一步提高我省高

校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水平与实际工作能力,推进辅导

员队伍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发展,四川省教育厅与教育部高校辅

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

联合设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辅导员专项)。为做好项

目规范管理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广大高校辅导员研究

总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探索大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的前沿性、规律性问题,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四川省教育厅每年向辅导员基地划拨课题经费,结

合辅导员基地专项科研基金,共同组成专项课题资助经费。立项

课题依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立项、专款专用”的原则进

行资助。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

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本项目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重点课

题资助经费为一万元,一般课题为四千元。课题研究以应用型研

究为主。

第五条 课题要求以团队形式开展研究,课题组成员一般不

得少于 3 人;并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每项课题只能确定一名课

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研究中起主导作用,课题组成员

应在课题研究中担任具体工作;原则上课题负责人只可担任本项

目一项研究课题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

目的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对课题实行统筹规划,每年向辅导员

基地划拨课题经费,同时对经费管理和课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指

导和监督。

    第七条 辅导员基地办公室在四川省教育厅和基地管理委

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管理和课题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

要职责包括:

    1.按年度制定课题指南;

    2.组织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准,发

布课题立项公告;

    3.组织课题实施情况检查、结题评审、发布结题公示;

    4.核实并下拨各课题组资助经费;

    5.整理汇总课题成果,报送省教育厅,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

应用。

    第八条 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归口负责本课

题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辅导员专项课题研究的具体实施

办法;

    2.组织本校专职辅导员申报课题;

    3.组织课题初审、筛选、报送工作;

    4.管理在研课题,对课题研究实施中期检查,协助课题结题

(验收);

    5.支持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6.落实课题研究配套经费并按有关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各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协助做好上述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本课题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以

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2.研究内容有创新性,研究结果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践条件;

    4.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深入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

    5.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校在编在岗专职辅导员(指在院系一线从事大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包括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

长、团总支书记等);

    2.连续从事高校学生工作满 3 年;

    3.热爱学生工作,工作实绩突出,具有扎实的学生工作理论

基础与丰富的学生工作实践经验;

    4.申报重点课题原则上要求课题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5.未承担本课题其他在研项目。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

务者优先立项。

    第十三条 鼓励组成合理的学术梯队课题组,鼓励组成跨

校、跨院(系、部)课题组,鼓励吸收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

优秀学生参加课题组,鼓励实践应用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与研

究成果转化推广紧密结合。

    第十四条 课题的申报程序:

    1.每年印发课题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

    2.课题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按照通知规定,填写课题项目

《申报书》。在填写《申报书》中“经费预算”一栏时应按照节约

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课题经费预算,且应说明是否已有其他经

费渠道的资助;

    3.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申

报书》填写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并组织相关学科

领域专家对该课题研究的意义、学术水平及完成课题的可行性等

进行评审,签注意见后报辅导员基地;

    4.辅导员基地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复审,经综合评审

后,提出拟资助的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报基地管理委员会审核,并

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课题申报人发出立项通知,

并发布《课题立项项目公告》。

    第四章 课题实施、验收与经费决算

    第十五条 重点课题研究周期为 2 年,一般课题研究周期为

1 年。课题组应在课题立项后的一个研究周期内完成课题研究工

作。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课题实

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的进度是否符合《课题申报书》提出的计划;

    2.《申报书》提出的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如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课题负

责人应及时填写课题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更改课题名

称但不更改研究内容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

审查,报辅导员基地批准后,方可按新方案执行。更改课题研究

内容的,则按新申报课题办理。

    第十八条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者,要求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

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

次不得超过1年,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延期均不得超过1次。

延期申请应经所在学校审查,报辅导员基地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课题项目

《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由所在学校审查,报辅导员基地进行

相应处理。

    第二十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课题任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申请结题评审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6.在申请结题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辅导员基地进行公示通报,项目负责人

两年内不得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辅导员专项)。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结题时应填报《结题申报书》,附研究成

果原件,经所在学校审核后报辅导员基地,由辅导员基地组织专

家对课题进行结题鉴定,做出评审意见。原则上,重点课题应在

CSSCI期刊(不包括扩展版)上发表论文至少 1 篇或在正式期刊

(包括中外文期刊及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2 篇,其中至少 1 篇发表于核心期刊(见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

要目总览》);一般课题应在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1 篇(包

括中外文期刊及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发表论文须在显著位

置注明该论文系“四川省教育厅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

基地(西南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辅导员专项)

(项目批准号)研究成果”。如根据本基金课题成果出版专著,

须在专著封面注明:“四川省教育厅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

修基地(西南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辅导员专

项)(项目批准号)资助”,本基金将资助部分专著出版费用。

以上研究成果均以正式刊物为准。

    第二十二条 提交结题鉴定的论文或专著应为立项课题的

研究成果,并发表于国家新闻行政出版部门承认的正式期刊或由

出版部门正式出版。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于课题结题后一次性划拨。课题结题

后,由辅导员基地将课题资助经费划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课题经费管理按照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课题负责人应

及时清理帐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整

理各项支出票据,在各学校财务处核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原课题管理办法(川教〔2014〕6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宣传思想工作处和教

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西南交通大学)办公室负责解

释。

    政务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 年 3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