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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团体必须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组建。

第二条 学生团体的自愿组织者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团体的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及方式、规章制度等,经学院审批答复后方可成立。学生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团体。

第三条 学生团体是我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至少加入一个协会。

第四条 学生团体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团委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具体管理各学生团体。

第二章 学生团体干部和会员

第六条 各学生团体领导班子的组建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若干候选人。再经团委综合考核后确定会长1名、副会长2—3名。其他干部由会长在骨干会员候选人中配备。学生团体各级干部通力合作,各尽其能,共同管理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学生团体领导班子,每学期必须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向团体联合会汇报工作进展,对本团体会员的素质学分进行评定。

第八条 各团体定期按照规定采用考核或其他形式面向全院公开招收会员。各系、各班级均可推荐有特长或有兴趣的同学加入各团体。各学生团体招收的会员均为候补会员,经三个月的考核、审查后,合格者为正式会员,并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

第九条 学院给各学生团体配备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指导教师,学生团体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十条 各团体必须按社团的宗旨开展融知识性、思想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活动。学院鼓励各学生团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各团体应注重对会员进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训练,并且每学期面向全院举办一次大型活动。

第十二条 各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我院讲课,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如需向外单位拉取赞助,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有权利参加本团体的会员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会员有权利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类学习或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有权利参加学生团体联合会组织的各类联谊活动,有资格参与团委的各类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对本团体的活动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团体的规章制度,有维护本社团声誉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12月份对积极参与学生团体活动的学生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团体干部享受学生干部的待遇,按《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团体每学期对会员成绩综合评定一次(包括平时表现和训练成绩),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类。

第二十三条 对不遵守本团体的各项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行政或团纪处分,评定成绩为较差者,作除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招收会员不满35人或一年内管理、发展混乱的团体要进行取缔或合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