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et Publisher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教函〔2019〕274号)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系(部)成立以主要领导及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正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系(部)认定工作小组指导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结合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日常消费水平等指标进行。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生、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烈士子女;
3.孤残学生、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4.单亲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或保障者;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者;
6.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者;
7.其他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且经济收入较低;
2.家庭处于贫困落后地区且经济困难;
3.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能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不遵守学校规定私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的;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歌舞厅、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变化的认定时间为每年的6月。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尽可能提供表中所填家庭经济状况或其他信息的相应佐证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申请信息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二)辅导员、班主任主持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指标,参考学生在校的消费水平等因素,在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后,通过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三)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将认定结果在全班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学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四)认定时坚决杜绝出现“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不能搞全员认定。
第十六条 教学系(部)审核
(一)教学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二)教学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系(部)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教学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教学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教学系(部)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七条 学院审核
(一)学生资助中心将各教学系(部)上报的认定结果汇总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八条 公示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第五章 认定后的管理与教育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学生资助中心和各教学系(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及各教学系(部)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档案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加强对各教学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教学系(部)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教学系(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客观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教学系(部)要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