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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成立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党委委员、学生处、保卫处、团委、教务处、纪检监审、计财处及各系部书记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我院助学金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条 各教学系(部)成立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系部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学生资助的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制定本系助学金评选细则,开展评选工作。

第三条 各班成立评选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一般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0%。小组成员在班级范围内民主产生并在班级内公示。

第二章 资助标准、评选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资助标准以当年的国家政策为准。

第五条  评选范围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大专学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同等条件下,无违纪记录者优先。

第三章 评定时间及程序

第七条  评定时间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评定时间根据当年政府下发文件和达州职业技术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评定程序

学生申报——班级评议——教学系(部)审核——学院审批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一项奖学金。

第十条 各教学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全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各教学系(部)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教学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